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6號
CHDV,102,訴,56,2016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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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劉鏡鎮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 代理人 李鴻良
被   告 王志達
      楊碧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聯興
被   告 劉秋楠
      劉秋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瑤盛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劉天助
被   告 劉營松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灶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秀霞
      劉灶成
被   告 劉興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中平
      陳錦紅
被   告 劉國良
      劉瑞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漢江
被   告 劉仁厚
      林劉釵
      劉素蘭
      劉鈴䕃
      劉鈴珠
      劉詠森
      劉天發
      劉嘉豐
      劉國珍
      劉耀棋
      劉文智
      劉文發
      梁劉銀杏
      楊劉月嬌
      劉明烽
      劉明錫
      王劉麗娜
      劉麗真
      劉麗芬
      劉燕呅
      劉鏡鏘
      劉育宗
      劉寶黛
      劉重希
      劉勇呈
      林劉招治
      劉益如
      宋懷偉
      宋至偉
      林勇夫
      林勇傑
      劉瑞鑫
      劉瑞卿
      林雪紅
      劉謝枕梧
      劉子紳
      劉明香
      林秀女
      劉楊碧玉
      劉栩蓉
      劉桂芳
      劉佩玟
      劉育嘉
      賴劉蝶
      劉家和
      劉霖桂
      劉美麗
      劉紫晴
     (即劉昱楨)
      劉銀花
      劉嘉農
      劉炳松
      劉進森
      劉慶文
      劉錦全
      劉錦得
      劉錦田
      劉明祥
      劉明源
      劉志通
      劉志亮
      劉彩香
      劉敦堯
      劉建茂
      劉彩芳

上6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鏡銘
被   告 劉戊己
      劉灯科
      劉建岳
      劉柏杉
      呂怜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被   告 陳炯森
受 告知人 陳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更正裁定關於附表所示共有人編號74劉謝枕梧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更正為16/1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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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