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55號
CHDM,106,聲,255,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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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良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良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蘇良家①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5 年 度訴字第5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②又因犯施用第一級毒 品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8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 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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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