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慧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倚振、陳坤樹、蘇昱瑋犯贓物等案件,聲請
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慧增於104年度易字第532號一案, 曾經扣押車號000-0000號車牌2面,請准予發還。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 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惟按扣押物除宣告沒收之物外,應發還於權 利人。所謂權利人即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固指扣押物之所 有人,及扣押時所取自之該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而言。此於 所有人與持有人或保管人相競合之情形,固無不同,但所有 人與持有人或保管人分屬不同一人時,則應發還其所有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38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查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32號被告陳倚振、陳坤樹、蘇昱瑋等 人所犯加重竊盜、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收受贓物等案件中所 扣押之車號000-0000號車牌2面,係被告蘇昱瑋所使用,將 之懸掛於失竊贓車(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 並由被告蘇昱瑋於104年7月28日上午7時40分許,帶同警方 至該贓車停放地點,將該贓車及車號000-0000號車牌2面交 付予警方扣押,此有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證,是車號000-0000號車牌2 面於查獲時,係由被告蘇昱瑋所持有使用。又該車號000-00 00號車牌2面之原登記所有權人為陳威領(期間為104年7月 16日至104年11月3日),於104年11月4日以後變更登記所有 權人為傅高生,亦有彰化縣警察局105年2月15日彰警刑字第 0000000000號函、車號000-0000號車輛之車輛基本資料、車 主基本資料、車輛異動紀錄、車牌異動紀錄、車主異動紀錄 詳細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105年2 月15日高監旗站字第0000000000號函、車號000-0000號車籍 、異動、車主歷史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參。復聲請人陳慧增 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係車號000-0000號車牌2面之所有權 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聲請人請求發還上開車牌2面,即 屬無據。綜上,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品,自難准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