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智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偵字第1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業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 權人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而取得指定使 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權期限內 ,未得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又明知大陸地區「淘 寶網」展售之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價格偏低,顯為 仿冒商標商品,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 犯意,自民國104 年1 月間某日時起,在其位於彰化縣田中 鎮○路里○○街00巷00號住處上網,連結至雅虎奇摩拍賣網 站,以其所申設之會員帳號「doya120 」登入該網站,於其 所經營之「童話尋寶樂園-媽寶揪愛go」網路商店,以會員 拍賣代號「Z0000000000 」,刊登販售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 標之各式童裝、童鞋、兒童用品訊息及照片,使不特定人得 以瀏覽選購,待有買家下標購買,甲○○即自上開「淘寶網 」購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商品交付予買家,以此方式侵 害上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經警在網際網路巡邏發覺上情 ,出於追緝犯罪之意,以佯裝買家方式下標購買仿冒如附表 一編號1 所示商標之鞋子1 雙,並於104 年1 月29日19時2 分許,依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379 元(含運費80元)至 甲○○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大智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甲○○收到上開款項後,即以郵寄方式 交付上開仿冒商標之鞋子。經警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之 商品後,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於104 年3 月13日10時10 分許,搜索甲○○上開住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 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查獲上情。
二、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
㈠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本院搜索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 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㈢「雅虎奇摩拍賣」會員資料、拍賣網頁列印資料、通聯調閱 查詢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立帳申請書、郵政存簿儲 金簿封面影本、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 ㈣阿迪達斯公司出具之刑事告訴狀、委任狀、刑事委任狀、鑑 別委任狀、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日商三麗 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刑事陳報狀、委任書、萬國法律事務 所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Rilakkuma (拉拉熊)鑑 定報告書、鑑價報告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登記 卡、委任狀。
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 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 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個 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 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 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 (參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085號刑事判決)。查被告 自104 年1 月間某日時起至104 年3 月13日為警查獲止間, 前後多次販賣仿冒上開商標之同類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訊時供承明確(見偵卷第12頁),係基於同一營利目的, 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行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 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個接續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侵害如附 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 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 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 ,行為殊屬不該;惟念及其並無前科,素行非差,且犯罪後 已坦承犯行,暨考量本次犯罪期間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非 多,所得利益約1,500 元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於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求刑尚屬適當,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均係仿冒商標專用權人商標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 55條、第42條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 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附表一:商標資料(民國)
┌──┬──────┬──────┬─────┬───────────────┐
│編號│商標權人 │註冊/ 審定號│專用期間 │指定使用之商品 │
├──┼──────┼──────┼─────┼───────────────┤
│ 1 │德商阿迪達斯│00000000 │111/10/31 │第048 類:靴鞋、運動鞋、便鞋 │
├──┤公司 ├──────┼─────┼───────────────┤
│ 2 │ │00000000 │107/01/31 │第025 類:衣服、靴子、鞋子等 │
├──┼──────┼──────┼─────┼───────────────┤
│ 3 │日商三麗鷗股│00000000 │110/09/30 │第005 類:衛生口罩等 │
├──┤份有限公司 ├──────┼─────┼───────────────┤
│ 4 │ │00000000 │108/06/30 │第025 類:靴鞋、運動鞋、褲襪等│
├──┼──────┼──────┼─────┼───────────────┤
│ 5 │日商森克斯股│00000000 │113/09/15 │第025 類:靴鞋等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商標權人│備註 │
├──┼─────────────────┼──┼────┼───────┤
│ 1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鞋子 │2 雙│德商阿迪│唐朝知識產權有│
├──┼─────────────────┼──┤達斯公司│限公司之鑑定報│
│ 2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上衣 │6 件│ │告書(見偵卷第│
├──┼─────────────────┼──┤ │26頁) │
│ 3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外套 │1 件│ │ │
├──┼─────────────────┼──┼────┼───────┤
│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鞋子 │8 雙│日商三麗│萬國法律事務所│
├──┼─────────────────┼──┤鷗股份有│之侵害商標權真│
│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褲襪 │1 件│限公司 │仿品比對報告(│
├──┼─────────────────┼──┤ │見偵卷第36頁)│
│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口罩 │1 件│ │ │
├──┼─────────────────┼──┼────┼───────┤
│ 7 │仿冒「Rilakkuma」商標圖樣之鞋子 │4 雙│日商森克│Rilakkuma (拉│
│ │ │ │斯股份有│拉熊)鑑定報告│
│ │ │ │限公司 │書(見偵卷第37│
│ │ │ │ │頁) │
├──┼─────────────────┼──┼────┼───────┤
│ 8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鞋子 │1 雙│德商阿迪│唐朝知識產權有│
│ │(即員警購得後交付扣案) │ │達斯公司│限公司之鑑定報│
│ │ │ │ │告書(見偵卷第│
│ │ │ │ │26頁、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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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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