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廖怡佳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被 告 柯秀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79號(原案號:105年度交易
字第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5年2月18日以簡易判決在 案。茲原告於同年2月2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 請,因失其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