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5年度,5號
CHDM,105,交簡附民,5,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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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柯秀娜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   告 廖怡佳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交簡字第二七九號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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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