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張惟喬
張耀太
盧美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德成、林進元、陳徐文枝、陳學朋、陳星
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屏東縣恆春鎮○○○段○○○○○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及
異動索引。
㈡請提出被告陳德成、林進元、陳徐文枝、陳學朋、陳星文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中有已死亡者,則
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本件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草圖、照片及周圍道路標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