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8號
PTDV,105,補,68,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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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張惟喬 
      張耀太 
      盧美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德成林進元陳徐文枝陳學朋、陳星
  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屏東縣恆春鎮○○○段○○○○○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及
  異動索引。
 ㈡請提出被告陳德成林進元陳徐文枝陳學朋、陳星文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中有已死亡者,則
  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本件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草圖、照片及周圍道路標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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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