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宥森、楊蕎婷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台南巿永康區六甲頂段1091地號及同段9196建號之土地及建
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被告王宥森、楊蕎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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