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李黃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季芳等四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9,
0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原告提出被告李季芳、李恒
宜、李妙容、李怡孜等四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