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2號
PTDV,105,補,62,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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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李黃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季芳等四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9,
0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原告提出被告李季芳李恒
宜、李妙容李怡孜等四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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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