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21號
PTDV,105,司促,521,2016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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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康世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愛診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不合於第 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愛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 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 ,尚無從推知大愛診所之組織型態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尚 難認定債務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 1 月2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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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世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