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17號
PTDV,105,司促,1817,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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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郭雅琪
債 務 人 陳錦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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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