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郭雅琪
債 務 人 陳錦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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