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种發祥
种金台
柯招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叁仟叁佰捌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种發祥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种金台、柯招
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
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
人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
4 年9 月8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
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
,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563,384 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柯招弟、种│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63,384元 │金台、种發│8 月8 日起 │ │ │
│ │ │祥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柯招弟、种│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3,384元 │金台、种發│9 月9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祥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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