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88號
PTDV,105,司促,1688,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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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余泰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叁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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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