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47號
PTDV,105,司促,1647,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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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韓邵亘
      韓明導
      孫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韓邵亘於民國100 年11月至101 年4 月間邀同債務
  人韓明導孫淑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7,218元,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韓邵亘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韓明導孫淑琴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孫淑琴、韓│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17,218元│明導、韓邵│0月1日起  │      │       │
│  │    │亘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孫淑琴、韓│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218元│明導、韓邵│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亘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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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