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韓邵亘
韓明導
孫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韓邵亘於民國100 年11月至101 年4 月間邀同債務
人韓明導、孫淑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7,218元,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韓邵亘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韓明導、孫淑琴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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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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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孫淑琴、韓│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17,218元│明導、韓邵│0月1日起 │ │ │
│ │ │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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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孫淑琴、韓│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218元│明導、韓邵│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亘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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