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潘玄裕即潘平和
潘鳳義
潘惠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玄裕即潘平和於民國91年12月至93年05月間邀同
債務人潘鳳義、潘惠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7,914元整,復於
民國96年11月至99年05月間邀同債務人潘惠燕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
臺幣265,458 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潘玄裕即潘平和自就讀學校畢業
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鳳義、潘惠燕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潘玄裕即潘│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466% │
│ │37,914元 │平和、潘惠│0月18日起 │ │ │
│ │ │燕、潘鳳義│ │ │ │
├──┼─────┼─────┼──────┼──────┼───────┤
│ 002│新臺幣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息2.69% │
│ │265,458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潘玄裕即潘│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37,914元 │平和、潘惠│1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燕、潘鳳義│ │ │10%,逾期超過 │
│ │ │ │ │ │6 個月部分依上│
│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002│新臺幣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265,458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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