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緝字,89年度,6號
KSDM,89,交附緝,6,200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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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附緝字第六號
  訴訟代理人 謝英士律師
        Califor
  被   告 乙○○○○ ○
  被   告 丙○○
  被   告 台灣鐵衛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
  法定代理人 丁○○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訴緝字第一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甲○○○○○ ○○○REIN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廖 純 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孝 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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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鐵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