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06號
PTDV,105,司促,1406,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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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6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售電事業部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樹
債 務 人 張玉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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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