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謝秀珠
王榮裕
徐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肆佰貳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稱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建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謝秀珠於民國88年1 月29日邀王榮裕及徐綠敏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房屋抵押借款新臺幣330 萬元整,並
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1年11月14日起即
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
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772,421 元整及
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付清償之
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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