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97號
PTDV,105,司促,1397,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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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陳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零捌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5年
  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陳曉萍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
  幣150 萬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6
  年1 月30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
  新臺幣1,380,884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
  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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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