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陳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零捌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5年
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陳曉萍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
幣150 萬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6
年1 月30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
新臺幣1,380,884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
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