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1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錦絨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妍萩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
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呂憲雄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