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4年度,12號
PTDV,104,選,12,2016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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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1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錦絨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妍萩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
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呂憲雄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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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