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114號
PTDV,104,簡上,114,2016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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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高青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甫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
      處
法定代理人 鄭仰生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潮
簡字第53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
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五、由訴訟代理人
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及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之具狀人僅有法定代
理人劉冠甫之簽名,上訴理由狀、準備程序狀之具狀人及委任狀
之委任人亦僅有法定代理人劉冠甫之簽名或蓋章,則上訴人未於
書狀內蓋公司章,並未表明係以上訴人公司名義具狀或委任訴訟
代理人,不符前述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規定之程式,是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具狀或到院補正,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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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青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