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27號
PTDV,104,司執消債清,27,20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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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彥均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 債清字第2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 惟有日產牌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 、2003年出廠、 汽缸容量1597C.C.)及輕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1999 年出廠、排氣量49立方公分)各乙輛,另有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保單、有限責任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股金3,000 元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3,420 元,業據債務人 陳報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光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上開債務人所有之自用 小客車車齡已13年,輕型機車車齡則已17年,折舊後均無甚 價值,無清算實益;其所有之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 資3,420 元,因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0 年11 月1 日起即停業至今,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100 年11月3 日財高國稅三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 足認債務人所有之投資3,420 元,亦無清算實益。三、另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主張:債務人曾 以其信用卡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 壽)及遠雄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雄人壽)繳納保 險費,而認為其有國泰人壽及遠雄人壽之保單云云,惟經本



院向國泰人壽及遠雄人壽函查,該二公司均函復無債務人有 效之保單,有國泰人壽104 年7 月27日國壽字第000000000 號函及遠雄人壽104 年7 月21日陳報狀附卷可參,且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 認定債務人確有國泰人壽及遠雄人壽之保單。而上開有限責 任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股金及解約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保單所得之金額,作成分配表後,業經本院認可、公告並 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 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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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