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4年度,9號
PTDV,104,原訴,9,2016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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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尤王絹香
      尤利智
      尤利斌
      尤利人
      尤利慧
      尤秀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新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3,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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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