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字第1號原 告 尤芸鳳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尤政之被 告 恒安投資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敬焜訴訟代理人 方陳珊芬被 告 張陳對 陳枝葉 鄭陳玉蘭 陳玉英 陳玉花 陳水勇 陳水枝 陳文福 陳潘日仔 陳金泉 陳金瑞 陳永添 陳永福 陳美麗 陳美玲 陳美足 張麵仔 陳金順 陳麗珍 陳麗華 陳鳯琪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金芝被 告 黃蔡英珠 蔡枃妡即蔡金秀 蔡朝瑞 蔡朝勝 洪蔡秀梅 曾蔡麗娘 蔡朝南 蔡秀鳳 蔡桂枝 蔡享受 張路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張吳牽 張志鴻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幼倚 張育淨 張志勇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張有慰 張玉霞 張玉敏 張玉惠 張慶河 呂淑珠 張亜伶 張慶益 張吳秀琴 張美麗 張國鐘 張宗權 張宸興 張憲志 林建一 林秀清 許尤英嬌 尤輝煌 尤黃櫻 尤月榕 尤月琴 尤敏惠 尤仕平 蔡捷安 陳蔡碧蓮 蔡陽春 蔡苜莉 蔡松銘 蔡育郎 蘇蔡秀枝 蔡秀梅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蔡陽輝 林慶利 林慶麟 林美香 謝碧雲被 告 謝碧梧 謝志義 謝志茂 謝志堅 陳進茂 盧雅娸 陳振利 盧月霞 盧紀霖 張夏足仔 陳夏滿仔 吳夏滿宇 夏武男 夏義勤 夏義鑫 夏佳熏 夏佳惠兼上列五人法定代理人 夏柯連妹被 告 夏武東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陳美暖 夏瓊惠 夏瓊茹 夏愉倢 吳許素琴 吳慧華 許勝威 吳政諺 蔡建陞 蔡月英 夏歆柔 夏麒豐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雪玲被 告 翁順鈞 蔡基傑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娜拉泰戈 林進良 林進順 紀林阿淑 蔡林美華 林阿足 林秋梅 林進興 林 巧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彭桂瑩 陳宥盛被 告 陳宥晴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邱鈺雯 盧城緎 盧泳綸 盧宥維住高雄市○○區○○街00○00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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