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塗玉環
李金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9204號、104 年度偵字第9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塗玉環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之物均沒收。李金維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十六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塗玉環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組頭「代號165 」 ,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集合犯意聯絡,李金維則基於幫助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 物之犯意,由塗玉環向李金維承租屏東縣里港鄉○○村○○ 路0 ○00號房屋,並自民國104 年1 、2 月間之某日起自同 年12月1 日18時35分許止,提供上開房屋為公眾得出入之賭 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係以俗稱「六合彩」之 港式2 星、3 星、4 星、台號及特尾等模式,由不特定之賭 客以親自到場、電話或傳真等方式下注,每支簽注金為新臺 幣(下同)58元至77元不等,黃玉珠則從中抽取每支0.5 元 之利潤,並將其餘簽注金交付組頭。其後核對當期香港六合 彩之中獎號碼,如所簽之號碼均中獎,2 星組由組頭賠付 5,700 元,3 星組為57,000元,4 星組則為75萬元,若簽中 「台號」及「特尾」則依不同倍數決定中獎金額,未押中則 簽注金全歸組頭所有。另李金維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 博財物之犯意,於104 年12月15日18時35分許在上開房屋, 提出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簽單12張,向塗玉環簽注港式2 星 、3 星、4 星等項目。嗣經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物。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塗玉環、李金維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 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可證,此外,復有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督察科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 片在卷可參,堪認被告塗玉環、李金維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被告塗玉環、李金維本件犯行洵堪
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268 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 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 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 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 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 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 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 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 按刑法第268 條所稱「聚眾賭博」,乃指召集不特定之多數 人參與賭博之意,且該等不特定之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 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 而主事者之目的原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是核被 告塗玉環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 利聚眾賭博罪。核被告李金維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66 條第1 項之幫助賭博罪,同法第30條第1 項、第 268 條前段之幫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法第30條第1 項 、第268 條後段之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被告李金維所犯幫助賭博罪部分雖未經檢 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此部分與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之犯行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見 下述),且事實欄亦已明確記載賭博之事實,為聲請效力所 及,應由本院一併加以審判,併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 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塗玉環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 年人組頭「代號165 」就上揭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 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按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 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 ,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 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 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 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 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 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塗玉環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 號碼,並提供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再於每星期固 定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即俗稱所
謂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 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 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 ,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是被告聚眾賭博的延續,因此 每週重覆的簽賭、對獎,才是「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 聚眾賭博」的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是例外。又經營「六 合彩」賭博之人,係與簽賭之賭客對賭,是經營六合彩賭博 者有關普通賭博犯行部分,本質上亦具有反覆、延續之特性 。是以,被告塗玉環自104 年1 、2 月間之某日起自同年12 月1 日18時3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上開房屋經營「六合彩 」賭博,其主觀上即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且於每星期固定開彩 時間對獎,在社會客觀通念,亦可認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而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 觀念。依上開說明,被告塗玉環所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 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犯行,均為「 集合犯」,在刑法評價上,均得評價為一罪。又被告塗玉環 意圖營利,提供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 人,與之對賭財物之行為,乃係基於一個賭博之決意,為一 個賭博之行為,雖有觸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 及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同條後段之圖 利聚眾賭博罪情形,然其行為既僅有1 個,自應依同法第55 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圖利聚眾賭博罪(最高法 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 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被告李金維 部分,則亦應從一重論以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而其此部分 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之。另被告李金維所犯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與普通賭博罪, 其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塗玉環基於圖利之犯罪動機、目的,經營六合彩 賭博長達約1 年之久,被告李金維則提供場所,使參賭之人 沉迷不可自拔,足以敗壞善良風俗,被告李金維復進而參與 賭博,所為確屬不應該,且被告塗玉環前於90年間,亦曾因 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6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再犯 本件之罪,顯然欠缺守法意識,實不宜寬貸;惟念及其等均 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李金維前無論罪科刑紀 錄,並兼衡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 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六、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塗玉環所有,且為
其本件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承 明確,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被告塗玉環 所犯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簽單 12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 號 判決意旨參照),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 2 項規定宣告沒收,爰於被告塗玉環、李金維所犯罪刑項下 均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300條 ,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 266 條第1 項、第2 項、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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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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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傳真機 │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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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電話機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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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計算機 │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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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錄音機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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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錄音帶 │1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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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簽單 │2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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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帳冊 │1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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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電話聯絡簿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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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電話聯絡單 │5張 │
├──┼──────┼───┤
│10 │六合手冊 │2本 │
├──┼──────┼───┤
│11 │倍數表 │9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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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開獎號碼表 │4張 │
├──┼──────┼───┤
│13 │六合彩通告 │1捲 │
├──┼──────┼───┤
│14 │記載匯款帳號│1張 │
│ │便條紙 │ │
├──┼──────┼───┤
│15 │帳冊 │1本 │
├──┼──────┼───┤
│16 │簽單 │1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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