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聲
選任辯護人 蔡晉祐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7615號、第7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聲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明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訊問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且所涉刑法第347 條第1 項之擄人勒贖罪嫌,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爰處 分自同(1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105 年2月15日屆滿,經本院於105 年2 月2 日訊問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被告雖仍否認犯行 ,惟業經本案相關證人指述綦詳,並有同案被告龔明賜之證 述、通聯紀錄、扣案證物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自足認被告 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刑法第347 條第1 項之擄人勒贖 罪嫌,係屬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人之 趨吉避凶、脫免刑責及不甘受罰本性,已堪認其有逃亡之高 度可能性存在,再參酌聲請人係否認犯行,前、後供述復非 一致,亦與同案被告龔明賜所陳情節所有出入,則被告同足 認具有規避罪責心態與傾向,當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又本院前於104 年12月16日,業為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0萬 元之保證金後,得予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俾藉重度經濟上 負擔形成被告自我遏阻逃亡之心理壓力,且除此替代手段外 ,難認其餘方法同足達成保全被告順遂後續刑事訴訟程序之 目的,而被告迄今猶覓保無著,自仍有續予羈押之必要;末 衡以被告所涉犯罪情節,縱予羈押亦核與比例原則無違,是 被告應自105 年2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第5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