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703號
PTDM,104,審易,703,2016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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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703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73 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君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2
70、3424、3707、3905、4127、5791、6991、104 年度毒偵字第
1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君正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 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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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