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節娘
輔 佐 人 杜明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 年度選偵字第30號、第31號、第115 號、第148 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柯節娘本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於 103 年12月22日提起公訴,並於104 年1 月8 日繫屬本院一 節,有起訴書及104 年1 月8 日屏檢金宿103 選偵30、31、 115 、148 字第0138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 惟被告嗣於104 年12月2 日死亡之事實,有被告戶籍資料1 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1 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