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4年度,51號
PTDM,104,侵訴,51,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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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琦暐
選任辯護人 蘇傳清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7703號、第8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224 條之1 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嫌等,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亦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規定,自民國104年12月1 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因被告自承見路上落單女子即無法自制(見警卷第3 頁、本院卷第10頁),足見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難以具保、責付等其他方式替代之,故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3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被告雖另以坦承認罪、需工作養家、無羈押原因等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因被告隨機尾隨單身女子返家,強行對其猥褻,已造成鄰近居民恐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不因被告前述個人事由而減緩,是有羈押之必要性,該聲請尚無理由,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故其聲請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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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