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4年度,6號
PTDM,104,交訴,6,2016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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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文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6號判決
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文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2 、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顏文輝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 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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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