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2號
ILDV,105,訴,72,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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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被   告 陳秋蘭
      陳德章
      陳金田
      陳坤成
      陳坤山
      陳朝成
      陳朝義
      陳啟東
      陳啟煌
      陳劉有仔
      劉阿白
      戴陳招治
      陳春桃
      陳莊碧
      陳美玲
      陳美華
      陳林菜
      陳坤壽
      陳朝安
      陳儷卿
      陳林阿有
      陳文彬
      郭伊韋
      郭馨元
      劉子浩
      劉麗玲
      劉沁語
      陳麗秋
      陳美子
      陳黃韻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或提供可供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之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雖具狀陳稱因土地 登記異動索引清冊資料部分隱蔽,無法查知被告被繼承人之 姓名,聲請本院發函准其向地政機關查閱,然經本院依原告 之聲請函文通知原告補正前揭資料,該函文已於105年1月14 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今並未補正,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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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