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3號
ILDV,105,補,43,201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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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許志遠
被   告 張朝和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1,824元,應繳裁判
費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26
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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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