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48號
ILDV,105,司繼,48,20160225,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翁英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素蝦(女、民國 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宜蘭市
  ○○路000巷00弄00號5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 105年2月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
  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
  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素蝦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藍友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