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家琪
債 務 人 陳永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陸佰貳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家琪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
永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4
2,62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家琪自民國104年1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5,62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陳永建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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