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47號
ILDV,105,司促,647,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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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游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
   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債務人於前向聲請人申辦短期循環融資,約定期間自核卡
   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債務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
   示,並經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
   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倘契約屆期未延長時,債務
   人應立即將本息如數清償。利率依年息15%固定利率按日
   計算,利息並於每月20日結算,債務人須按月繳款,如有
   未依約履行之情事,債務人除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立即到期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按約定利率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三)豈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0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
   尚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違約金未
   償。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賜准
   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至為法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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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