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58號
ILDV,105,司促,558,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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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8號
債 權 人 李獻忠
債 務 人 郭人菖(原名郭同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元,及如附
  件附表所載提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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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