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31號
ILDV,105,司促,531,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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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高妤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壹佰捌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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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