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77號
ILDV,105,司促,477,20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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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吳姿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9年3月8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
   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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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