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陳火金
利害關係人 林河晶
陳阿萬
蔡阿里
呂陳花子
蔡美香
蔡含笑
蔡曹阿
蔡美蓮
蔡寶猜
蔡美玉
蔡麗紅
蔡麗雲
蔡文濱
黃阿德
黃德壽
黃德志
黃德義
黃含少
黃月娥
游秋華
林黃鴛騫
黃月星
黃絲縈
黃月卿
黃德枝
黃德文
黃德煌
游富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遺囑人陳阿麵(男、…、民國79年12月23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遺囑人陳阿麵(女、…、民國79年12月23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4項定有明文。且家事非訟事件,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得準用非訟事件之相關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