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20號
ILDV,104,司拍,120,201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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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劉宜倫
相 對 人 林玲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 第1項、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3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 人,債務清償期為104年3月23日,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 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簿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等情。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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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