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動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6號
ILDV,104,勞訴,6,2016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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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欣怡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慕光盲人重建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淳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動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065
元,第二審裁判費為9,09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暫免徵收半數,上訴人應先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半數即4,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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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