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9號
ILDV,103,建,19,2016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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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旺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玉 
被上訴人  王派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1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5年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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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