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3號
ILDM,105,聲,73,20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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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熹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百零五年度執聲字第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熹俊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熹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 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五 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法第五十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查受刑人張熹俊犯附表所示二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以附表所列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 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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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