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10號
ILDM,105,聲,110,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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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志
具 保 人 劉卉嫻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周建興
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字第2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卉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又前揭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卉嫻因被告黃家志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將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 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1 萬元後 ,將被告釋放,嗣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401 號判處有期徒 刑3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後,其未在監在押 ,惟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復據聲請 人依具保人住所合法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有 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 通知、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 在押紀錄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各1 份及拘票、 拘提無著報告書、送達證書各2 份附卷可考,足認被告業已 逃匿。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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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