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一○四年度交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呂家沛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詹政良(所長)
訴訟代理人 楊茹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
七月三十日北市裁罰字第二二─AFU○九一四七五號裁決,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以北市 裁罰字第二二─AFU○九一四七五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一萬 五千元及吊扣駕駛執照一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應 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之七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駕駛車牌號碼○○○─MUL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 爭機車),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二時五十分許, 在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與市民大道路口,因「酒後駕車 經酒精濃度測試達○‧二三mg/L)」,經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所屬建成派出所執勤員警當 場攔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於同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FU ○九一四七五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 發通知單)予以舉發,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同年七月二十五 日前。原告不服舉發,於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向被告提出申訴 ,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協助查明,舉發機關查復違規屬實, 被告爰回復原告違規屬實依法裁處。原告仍不服,於同年七 月三十日向被告申請製開裁決書,被告乃於同日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 罰鍰一萬五千元及吊扣駕駛執照一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原處分已於當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㈠本件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下稱酒測)過程有瑕疵,執勤員 警未依酒測程序進行,且態度兇惡,未告知亦未出示酒測值 ,又於舉發通知單錯誤記載酒測值,原處分顯有錯誤,應予 撤銷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
㈠卷查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二時 四十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與市民大道口執行勤務時 ,攔查原告駕駛系爭機車行車狀況異常,發現原告身上散發 酒氣,即當場告知原告涉嫌酒後駕車,請其出示證件詢問確 認飲酒結束時間及提供礦泉水漱口,於上午二時五十分現場 實施酒測,酒測值每公升達零點二三毫克,酒測值檢測單並 經原告親閱後簽名確認,執勤員警依法製單舉發及酒後駕車 代保管車輛等相關程序全程錄影存證並無違誤。復查本件施 測之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下稱酒測器)於同年一月十六日 檢定並領有檢定合格證書(有效期限至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 一日或使用次數達一千次),此有舉發機關一百零四年七月 九日、同年八月二十六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一○四三五五七 五七○○號、第○○○○○○○○○○○號函可稽。再經檢 視採證光碟資料,原告於接受酒測後,員警即告知其酒測值 已達每公升零點二三毫克,原告並於酒測值簽單上簽名,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第 一項第十二款規定,酒精濃度已超過規定之寬限值每公升零 點零二毫克,屬非得以勸導代替舉發之事件,本件原告酒後 駕車之違規事實其所憑事證,至臻明確。又原告指稱舉發通 知單寫錯酒測值一節,舉發機關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一 條規定更正在案,原處分並無違誤等語,資為抗辯。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列本件之爭點外,其餘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被 告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北市裁申字第一○四三七二八四○ 一○號函、舉發機關同年七月九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一○四 三五五七五七○○號函、被告同年月十五日北市裁申字第一 ○○○○○○○○○○號函、原處分及送達證書等件影本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十六頁、第十七頁、第十九頁、第二十 頁、第二十一頁、第二十二頁正面、第二十三頁),堪信為 真實。
六、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以前開各項據為主
張,是本院應審究之本件爭點厥為:執勤員警執行本件酒測 時,是否違反酒測程序之規定?舉發通知單因誤植酒測值而 塗改更正,是否影響原處分之效力?本院判斷如下: ㈠按「汽車(按:包括機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 八款規定參照,下同)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 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 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 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精濃度超 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駕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之○‧○三以上。」「(第一項)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 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 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 。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 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 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 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 供漱口。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 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 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 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 重新接受檢測。(第二項)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 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 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第三項)實施第一項檢測成功後 ,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 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 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第四項)有客觀事 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 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 檢定。(第五項)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第一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告知拒絕檢 測之法律效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製單舉發。有 肇事者,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
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 條第二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九條之二亦有明文。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分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授權而訂定,乃係為執 行母法所為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且未逾越母法授權意旨 與範圍,自得為被告採為執法之依據。
㈡又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一五毫克以上未滿○‧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三以上未滿○‧○五,期限內繳納或到案 聽候裁決者,機車處罰鍰一萬五千元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此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可資參照。此裁罰基準經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一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除 別有另行審酌之特殊因素外,自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㈢次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 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要求駕駛人 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 第三款著有明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理由書 復明揭:「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 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二條規定參照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 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照),是駕駛 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等語,可資參照。 ㈣經查,舉發機關所屬建成派出所執勤員警於一百零四年六月 二十五日上午二時四十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與市民 大道口執行勤務時,攔查原告駕駛系爭機車行車狀況異常, 發現原告身上散發酒氣,即當場告知原告涉嫌酒後駕車,請 其出示證件,詢問確認飲酒結束時間及提供礦泉水漱口,並 提示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下稱法律效 果確認單)朗誦後,由原告親自簽名,當場實施酒測,酒測 值每公升達零點二三毫克,執勤員警遂依法製單舉發及酒後 駕車代保管車輛等相關程序,且全程錄影存證等情,有舉發 機關同年八月二十六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一○四三二五三三 八○○號函及檢附之法律效果確認單、酒測器檢定合格證書
、酒測值測定單、舉發通知單等件影本附卷足憑(見本院卷 第三十頁、第三十一頁)。
㈤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本件酒測過程錄影光碟結果(見本 院卷第三十七頁至第四十三頁、第四十六頁至第五十四頁) :
檔案名稱:104.06.25 02:49呂家沛騎乘重機312-MUL號經酒 測達0.23毫克(穎裕),其上顯示時間為二十五分五十秒。 (林穎裕警員,下稱林員;張竣皓警員,下稱張員)於錄影 畫面一開始,可看見警員身著警察制服、背心。 張員:車子妳。
原告:我沒有闖啊!我在這邊等啊!
張員:叫什麼名字?
原告:呂家沛。
(於○二:四九:五四,張員持具有酒測功能之指揮棒,要 求原告在指揮棒頂端與其手掌間持續吹氣,指揮棒隨即亮起 閃爍紅燈,顯示原告有飲酒)
張員:妳持續在我手掌吹氣!
林員:什麼時候喝酒的?
原告:我沒有喝酒啊!
林員:沒有喝酒,沒有喝酒嗎?
原告:沒有啊!
林員:那我們給妳實施酒測喔!
原告:可是我沒有喝酒啊!
(於○二:五○:○七)
林員:沒關係!我們在妳身上有聞到妳有酒精成分,我們要 對妳實施酒測!
我問妳,妳什麼時候喝酒的?因為有關於妳十五分鐘 ,喝完酒十五分鐘跟,前跟後,妳還沒滿十五分鐘, 妳可以要求漱口!如果妳已經滿十五分鐘,我們就不 提供漱口!因為我剛剛站在這邊有聞到妳有酒味! 原告:酒味喔。
林員:對,妳什麼時候喝酒的?我再問妳一次,如果妳沒有 喝酒的話,沒有喝酒,那我就要對妳實施酒測喔!妳 說的嘛!
原告:酒測?
林員:對,妳有帶駕、行照嗎?
原告:沒有啊!
林員:沒有帶駕、行照,那車子是誰的?
原告:我的啊!
林員:妳的!
呂家沛嗎?呂小姐嘛!對不對?
原告:嗯。
林員:來,那妳配合我們作一下實施酒測好了!不好意思! 耽誤妳一點時間!
(於○二:五二:二一)
張員:呂小姐,現在時間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號,上午二 點四十五分!
現在對妳實施酒測攔檢稽查,已經飲酒十五分鐘以上 了嗎?妳飲酒結束十五分鐘了嗎?
原告:我不知道!
張員:妳不知道,妳在哪裡喝的?
原告:在那個夜店那裡。
張員:哪裡的夜店?
原告:信義路。
林員:妳什麼時候離開?
原告:我不知道耶!我就從信義路那邊過來!
林員:怎麼不知道,妳幾點開始騎的?
原告:我不知道啊!妳自己算嘛,信義路到這邊大概幾分鐘 !
林員:這個應該是妳要跟我們告知的義務,我們沒有義務幫 妳算這個!
原告:我也不會算啊!
林員:妳剛開始不是說沒有喝酒嘛!
原告:因為我在那邊沒有說喝很多啊!
張員:妳喝完馬上騎車是不是?還是有休息?
原告:沒有,因為我不想繼續待在那邊,我就走了! 林員:妳幾點離開的?妳幾點離開應該知道啊! 原告:我不知道,你自己算嘛,信義路到這邊差不多幾分鐘 !
林員:我沒義務幫妳算那個!
原告:我不會算啊!
林員:重點那不是不會算的問題啊!妳自己大概幾點離開妳 應該知道啊!
原告:我不知道,我不想待在那邊,我就,我騎車比較慢嘛 !
林員:沒關係!那我們就提供妳漱口!
原告:漱口?
林員:對!
原告:先漱口水,吐水後,測!
林員:對!
原告:喔,好!
張員:妳未滿十五分鐘喔,因為妳不知道啦!我們提供妳漱 口!
原告:漱口是說未滿十五分鐘就不算酒駕?
張員:不是!
林員:不是!是可以提供妳漱口!
張員:可以提供妳漱口!
原告:漱口是幹嘛的?
林員:讓妳嘴巴裡面的酒精成分,看能不能消掉還是怎麼樣 !可是這對妳的酒測值並沒有什麼實質幫助!
(於○二:五四:一○,林員自袋內拿出礦泉水及免洗杯, 並開啟礦泉水將水倒入免洗杯後,交予原告)
原告:可以喝嗎?
林員:可以啊!
原告:好!
林員:可是妳喝進去,讓酒精成分,妳喝這個進去影響也不 會多大啊!
原告:可是我看那個酒精成分很低啊!
林員:那妳就漱口吧!因為妳未滿十五分鐘,我們就提供給 妳漱口喔!
原告:漱口幹嘛?一樣有酒精啊!
林員:可以把妳嘴內多餘的酒精成分、殘渣去除!可是這樣 並不會。
原告:這還是會有酒駕啊!
(○二:五四:五○,原告漱口完畢,將免洗杯放回警車後 車廂)
張員:妳本來就是喝酒啦!這是讓妳漱口,不是說讓妳喝了 水沒有酒駕!好不好,我們是避免不必要的,可能妳 吃了什麼含酒精的東西!
原告:那我測酒精成分很高咧!
林員:我們會告知妳!
(○二:五五:○五)
張員:好不好,現在先聽我講!我跟妳講一下拒測的規則, 就是妳現在如果拒絕酒測,妳拒測,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直接罰妳九萬,當 場移置妳的車輛,就是妳的車子我們要把妳移置,吊 銷妳的駕照,三年內不得考領,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這樣清楚嗎?
林員:拒測的法律效果!
張員:就是如果妳我不測,就是這些!清楚嗎?
原告:那我測,如果超過呢?
林員:我們現在跟妳講!
張員:妳知道了嗎?跟妳講拒測!
原告:那要測到多少才算酒醉?我還不是很醉啊! 林員:那是依照我們機器檢定的為主!我們會有一個標準值 ,零點一五以下,妳可以騎車離開,我們放寬到零點 一七,所以妳等一下酒精濃度檢測,零點一七以下, 妳可以騎車離開!如果零點一八到零點二四,我們會 給妳扣車!
原告:這樣啊!那可以不要測嗎?
林員:妳先聽我講,零點二五以上就是公共危險! 原告:大家都不要騎回家,等到明天再走就好了啊! 張員:問題是妳已經騎了啊!
林員:重點是妳騎車被我們攔查!妳還是一樣,我們要給妳 實施酒測!妳可以選擇拒測或配合酒測!拒測法律效 果,我們剛剛已經跟妳朗讀了!
原告:好,那我測啊!可是測了超過還是要罰你剛才講的這 些啊!還是一樣啊!
林員:我跟妳說,就是要依妳這個檢測值出來為準!妳現在 講這個,我沒辦法回答妳,因為第一我不知道妳酒測 值多少!
張員:妳清楚嗎?以上跟妳告知的妳清楚嗎?清楚的話這邊 幫我簽個名!這邊!
(○二:五六:五○,原告在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 效果確認單上簽名)
林員:吹嘴是全新的!
原告:嗯。
(○二:五六:五六,林員拿出全新未拆封吹嘴予原告確認 後,將其拆封)
林員: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歸零!這是歸零的! (○二:五七:○八,林員將酒測器歸零,可於○二:五七 :○九,聽見酒測器發出嗶一聲,並予原告確認後,將吹嘴 裝入酒測器)
張員:我先跟妳說,待會妳持續對著吹嘴這樣吹氣! 林員:用這種力道持續,我叫妳停再停!
(張員及林員指導原告如何吹氣)
(○二:五七:二六)
張員:如果超過三次,三次都吹氣不足的話,我們視為消極 不配合!視為拒測!直接罰九萬!
林員:來!歸零!來!含著吹嘴,一直持續吹氣!
(○二:五七:三九,原告進行第一次酒測)
林員:妳沒有吹進去!來!先深呼吸一口氣!然後這樣,這 種力道!妳沒有吹氣進去,我這邊會顯示!妳手不用 拿,我拿著就好!
(林員再次指導原告如何吹氣)
(○二:五七:五五,原告進行第二次酒測)
林員:來!妳沒有吹!妳沒有吹氣!妳完全沒有吹氣! 原告:喔。
林員:小姐,我跟妳說妳這樣持續下去的話,我們有一種叫 消極不配合,也是可以給妳開拒測!
原告:喔。
林員:妳深呼吸一口氣,然後這種力道吹出來!然後我叫妳 停,妳再停!
(林員再次指導原告如何吹氣)
原告:喔。
(○二:五八:一八,原告進行第三次酒測)
林員:來!
沒有、沒有!妳剛剛講話都沒有那麼小聲!妳不可能 吹氣吹不出來啦!
原告:喔。
林員:深呼吸一口氣,然後這樣,不會很難啦! (林員再次指導原告如何吹氣)
原告:喔,好。
林員:妳講話都沒那麼小聲了!
(○二:五八:三六,原告進行第四次酒測)
林員:來!
沒有進去啦!妳根本都沒有吹氣啊!
原告:(哈!)我吹不出來!
林員:不可能!妳不可能吹氣吹不出來!
原告:喔,好、好、好。
林員:來!妳吹氣出來,再大力一點!對!就是這種! (林員再次指導原告如何吹氣)
先吸一口氣,可以了嗎?還沒啦!妳吹嘴都還沒有含 住!來!等一下啦!含住吹嘴!含住吹嘴!來! (○二:五九:○七,原告進行第五次酒測)
林員:來!
吹氣不足!要持續!
(○二:五九:○八,可聽見酒測器發出嗶嗶嗶聲音) 原告:喔。
林員:一直持續!
原告:喔。
我可以喝一口水嗎?
(於○二:五九:二四,原告自行拿取放在警車後車廂上之 礦泉水飲用)
林員:妳已經一次吹氣不足了喔!
原告:嗯。
林員:可以了嗎?
原告:嗯。
林員:氣要吹出來喔!
原告:好。
(○二:五九:四二,原告進行第六次酒測)
林員:妳完全沒有吹氣進去啊!
原告:我沒有力氣啊!
林員:怎麼會沒有力氣!我跟妳說,妳再這樣子,我就直接 給妳開拒測!
原告:沒有力氣啊!
林員:妳再這樣子消極不配合啊!
原告:我沒有不配合!
林員:妳覺得妳這樣子叫配合嘛!妳怎麼可能沒有力氣!妳 剛朝著我的,這個力道!妳剛是這樣,妳根本就沒有 吹氣出來!
(林員再次指導原告如何吹氣)
妳先深呼吸一口氣!持續吹氣!好不好!
原告:好。
(○三:○○:二五,原告進行第七次酒測)
林員:力氣不夠!
再來!再來!再來!
吹氣不足!
(○三:○○:二八,可聽見酒測器發出嗶嗶嗶聲音,並可 看見酒測器亮起紅燈)
林員:剛剛那力道可以,妳還是持續吹!
(○三:○○:四○,可聽見酒測器發出嗶一聲,並可看見 酒測器亮起綠燈)
原告:再吹一次!
林員:我跟妳說已經吹氣不足兩次了!
原告:我沒有力氣啊!
林員:丹田那麼有力,怎麼可能沒力!妳先吸氣!像這樣! 也不用那麼大力,妳就這樣!
(林員再次指導原告如何吹氣)
林員:都讓妳漱口了!
原告:我再漱口一下!
(於○三:○一:○七,原告自行拿取放在警車後車廂上之 礦泉水飲用)
林員:可以了嗎?
原告:可以了!
林員:可以了嗎?
原告:好!
林員:準備好了嗎?
原告:嗯。
林員:這樣!不要斷!等叫妳停再停!
(林員再次指導原告如何吹氣)
(○三:○一:二四,原告進行第八次酒測)
林員:來!
再來!再來!再來!
(可聽見酒測器持續發出嗶長音)
這樣就有了啊!
(○三:○一:二九,原告酒測結束)
原告:這樣就好。
林員:零點二三!我們要給妳扣車!
(○三:○一:三九,酒測器亮起紅燈顯示酒測值為○點二 三,林員並出示予原告查看)
原告:零點二三怎麼說扣車!
林員:零點二三就是扣車!零點一八到零點二四都是要扣車 !
原告:零點一八,扣車,那我現在就是不能回家了!那會被 罰錢嗎?
林員:會!妳要自己坐計程車回去啊!
原告:會被罰多少啊?我沒有錢耶!我現在沒有工作耶! 林員:沒有工作!那妳幹嘛剛還跑去喝酒!
原告:我不知道那是酒啊!那會被扣多少錢?
林員:我們等一下會跟妳講!
原告:喔。
(○三:○二:二五,酒測器列印三張酒測值測定單) 林員:妳車上有沒有貴重的東西?
原告:沒有啊!到時候我就不能騎車了喔!
林員:對啊!
原告:從此以後都不能騎了喔!
張員:不是從此以後,等到妳罰單繳完,去把車子領回來! 原告:可是我沒有錢付啊!不能這樣給我罰啊! 張員:妳喝酒,我們依法告發妳啊!
原告:可是我不是喝很多!
張員:我們剛已經跟妳講了啊!零點一八到零點二四之間是 扣車!
原告:零點一八。
張員:到零點二四,開單扣車!零點二五以上,妳就要被送 法院了!可是妳只有零點二三,我們就扣車,好不好 !
原告:可是剛才是你過來說我違規!可是我沒有違規啊!你 才發現的,所以不算啊!
張員:一樣啊!妳是不是喝酒騎車嘛!妳只要回答我,妳是 不是騎車?妳是不是騎車?
林員:我們剛剛就是看到妳騎車,然後又違規,才上去攔妳 ,才發現妳有喝酒的情形啦!
原告:可是不行啊!你這樣一罪一罰!
張員:我有罰妳剛才違規嗎?
原告:對啊,是沒有!但是是因為你過來跟我講話才發現, 這不算啊!
張員:是因為妳違規,我攔停妳!妳違規,我攔停妳,發現 妳有酒味!
原告:那是你過來,我沒有違規啊!我沒有過去啊!是你過 來跟我講話才發現的啊!如果我站在那邊,你就沒有 發現,你不能這樣子藉機給人家測啊!這樣一罪一罰 啊!你如果可以罰一千八,就一千八而已,不能再給 人家罰酒測啊!如果你當初就是要罰我違規!
林員:小姐,妳先聽我講!我們今天沒有告發妳違規的情形 !是因為妳違規,我們才上前攔查妳!才發現妳有飲 酒的!
原告:可是我沒有違規啊!是你過來發現說我有酒味,那你 只能罰我。
林員:那妳喝酒有沒有騎車?
原告:你不能選擇說,是你過來發現我。
林員:我跟妳說,妳有問題可以去申訴,好不好!不要跟我 們吵這個!好不好!一開始我們問妳有沒有喝酒,妳 也跟我們說沒有啊!對不對!
原告:我也不是說我是從夜店那邊過來的啊!這樣會被罰多 少錢?
林員:我們等一下會跟妳講,好不好!
原告:我沒有錢啊!我現在沒有工作,你還叫我要繳錢,你 們警察很奇怪耶!
林員:小姐,我跟妳說,我們是依法執行公務,妳不要,妳
講話就講話,妳可以小聲一點,好不好!妳酒測就已 經零點二三了!好不好!
原告:這樣不行啊!
林員:妳覺得不行妳可以去申訴!今天是妳違規,我們才上 來攔查妳!然後才發現妳有喝酒的!
原告:我沒有違規,是你自己過來!
林員:小姐,這邊是,妳行經我們取締的路檢點、管制站! 好不好!這邊是我們的路檢點!我們本來就有權利義 務盤查每個人!
原告:我沒有違規!
林員:妳喝酒沒有違規嗎?
妳一開始越線之後,我們才上前攔查妳!然後妳有酒 味,跟妳被我們作酒測!妳現在酒測值是零點二三, 妳是不是酒後駕車!我們發現妳有飲酒啊!
原告:你怎麼可以這樣子亂罰!
張員:妳酒精值測下去就是零點二三啦!沒什麼多講的!就 是這樣!
原告:你這樣根本亂罰嘛!我根本沒有違規!你過來跟我講 話,我可以不跟你講話啊!我又沒有闖過去,我為什 麼要跟你講話!我不講話,你是不是要說我故意不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