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63號
SLDV,105,除,63,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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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五年度除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即
      卿國棟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濬溪
代 理 人 莊瑋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
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五五五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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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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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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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精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與精誠資訊│81NX-00003197-8 │ 1 │106 │
│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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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精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與精誠資訊│85NX-00005960-3 │ 1 │15 │
│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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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