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4號
SLDV,105,除,44,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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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朱智銘即朱鐘淋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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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