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實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憲滄
代 理 人 朱延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6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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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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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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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興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實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51,502元 │JD7189024 │104 年2 月26日│
│ │司 │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 │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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