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9號
SLDV,105,訴,159,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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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洪美戀 
被   告 台亞企業社即吳秀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 有明文。又此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 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參 照)。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所 生之訴訟,依上開授信約定書第24條定有雙方合意以新北地 方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條款,並有影本在卷可 憑(本院卷第11頁)。參照前開最高法院裁定見解,此合意 管轄法院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管轄法院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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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