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周坤元
周坤財
周欽賢
周嶔錫
周詠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被 告 周進福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複代理人 鍾佩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臺北市○○區○○段○0 ○
00 00 ○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為公同共有,
由原告周坤元與周坤財登記為公同共有1/4 ,原告周欽賢、周嶔
錫登記為公同共有1/4 ,原告周詠順登記為公同共有1/4 。而與
系爭土地相鄰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
44萬250 元/ 平方公尺(計算式如附表),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 億1,187
萬5,517 元【計算式:(1,344.23+1,409.17+8.29)×440, 250
×3/4 =911,875,51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714 萬3,4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附表:系爭土地臨近土地之平均交易單價計算式
與系爭土地相近地號土地交易狀況,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
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結果,自103 年11月1 日至104 年9 月止,
共有4 筆交易資料(因其中一筆單價遠低於平均值,故排除),
故其平均交易價格為:( 518,000+539,000+400,000+304,000)÷
4=440,250 元/ 平方公尺。